国家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于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,为地方营商环境改革提供了指引,同时也需要各地进一步细化落实。不少地方政府经过广泛的调研和征求意见,结合当地营商环境改革目标和现存问题,制定出既衔接国家法律法规,又适用于当地、具有可操作性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或办法。
《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
2月26日,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《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(草案)》)。《条例(草案)》全文共6章、77条内容,重点针对市场主体关切的权益保护不够平衡、投资贸易不够便利、政务服务不够充分、监管执法不够统一等方面的短板弱项,梳理提炼出54个共性痛点难点问题,制定了针对性条款,形成制度性解决方案,切实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,为北京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再“提速”。《条例(草案)》突出了以下重点:一是落实国家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和相关文件要求。二是立足城市战略定位,体现北京特色,推进京津冀营商环境协同联动改革。三是坚持问题导向,针对企业投资兴业的痛点难点问题,提出制度性的解决方案。四是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,探索先行先试改革。
《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》
《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)于2月10日结束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《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共7章75条,围绕市场主体从新设到注销的全生命周期进行明确规定,行政审批告知承诺、“好差评”制度、惠企政策“一窗通办”等上海特色的改革措施均有体现。《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突出了以下重点:一是以市场主体感受作为首要评价标准。二是充分而具体地体现上海特色做法。三是鼓励改革探索和创新突破。
至此,我国两个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样本城市在实施优化营商环境 3.0 版改革后,相继制定营商环境优化的条例和办法,固化提升改革经验,从法律和制度角度为营商环境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支撑,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。
据不完全统计,各相关部门也针对国家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出台具体实施意见,切实贯彻落实国家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的相关要求。
国家市场监督总局
2019年12月30日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贯彻落实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的意见,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举措:深化商事制度改革,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;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,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;完善新型监管机制,提高市场监管效能;增强服务意识,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;完善制度体系,强化市场监管法治保障。
国家知识产权局
2020年1月3日,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《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“放管服”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》的通知,提出一系列具体实施办法,促进知识产权治理能力现代化,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,强化知识产权保护,加大资源供给,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激励功能,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创新发展,实现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,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。到2022年,实现知识产权申请更便利、审查更高效、运用更深化、保护更有力、服务更优质。
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
2019年11月28日,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《宣城市深入宣传贯彻<优化营商环境条例>实施方案》,提出六大方面35项工作任务。
2019年12月10日,河北省印发《河北省贯彻落实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〉工作安排》的通知,布置42条任务落实国家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要求。
2020年1月15日,陕西省研究起草了《陕西省贯彻落实<优化营商环境条例>工作方案》(征求意见稿),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其中提出了52项营商环境改革任务。
2020年2月25日,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了《昆明市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<优化营商环境条例>工作方案》,提出5方面、26项措施重点工作任务。
2020年开局艰难,又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“十三五”规划收官之年。收官之年,亦是开局之年,国家各项改革力度持续加码,改革步伐稳中加快,各地政府全面深入开展国家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培训学习,积极贯彻国家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,狠抓营商环境工作,努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社会经济发展,在法治保障下不断进行改革创新、制度创新。重点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继续对标国际,持续发力,普通城市对标国内先进,学习优秀做法和先进经验,共同推进一流营商环境建设。